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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驻政办〔2013〕1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03

施行日期:2013-12-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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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驻政〔2013〕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的电动汽车是指在驻马店市内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并在电动汽车推广活动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由驻马店市政府和驿城区政府各出资150万元,共计300万元。

第四条 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工作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驿城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电动汽车推广活动实施10天前,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驻马店日报、驻马店电视台等媒体对本《实施办法》及活动具体事宜进行通告发布。

第六条 享受电动汽车财政补贴的对象为具有驻马店市(含县区)户口,在电动汽车推动活动期间购买并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个人购买者。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贴对象,前100台电动汽车每台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10000元,共100万元;从第101台至480台每台给予5000元补贴,共190万元;总计290万元,补完为止。其余10万元用于本次推广销售活动的宣传、组织及有关费用。

第八条 前 100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方式:从电动汽车推广活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报名订车并交付5000元订金的购买者进行备案统计,如报名订车人数超过 100人,则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前100名购买者,如订车人数不超过100人,则剩余的名额继续对购买者发放,直至前100台电动汽车售完为止。第101 台至480台电动汽车补贴方式参照前100台执行。

第九条 本活动开始之日以前在驻马店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购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者可享受补贴或参与摇号。购车合同期内的购车者,在参加摇号后未能取得补贴资格的,可以在摇号后7天内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解除购车合同,企业全额返还订金。如不愿解除合同,可享受第101台至480台标准的补贴。

第十条 《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申请表》由驿城区政府印制,并授权驻马店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发放、登记、核实。

第十一条 驿城区政府授权驿城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购买电动汽车补贴资金的申报、发放及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购车者在办理相关牌照、保险等手续后,持购车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填写《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申请表》,向驿城区财政局提交补贴申请表及购车发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工信局、驿城区财政局统一审核、公示(公示期10天)期满后即可领取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购买电动汽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工信局和驿城区政府负责对购车者的《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电动汽车牌照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以备审核、查阅。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对截留、挪用购车补贴资金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骗取、套取购车补贴资金者,除追缴补贴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驿城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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