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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商丘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商政[2009]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0-13

施行日期:2009-10-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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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商丘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丘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商丘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改善为宗旨,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优化我市经济增长方式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四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领导“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商丘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并向市政府和市长呈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四)对取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发现有严重问题的,报请市长撤销获奖荣誉,追缴奖金。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二)组织制订、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八)对取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发现有严重问题,提请评审委员会撤销荣誉,追缴奖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单位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商丘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或社会贡献业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在申报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无严重质量问题,无严重服务质量、工程质量问题等,参加市、县级质量奖评定活动中无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六)品牌优势突出、获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七)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与分析及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流媒体、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主审公告。

第十七条 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属实、齐全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进行材料评审后的现场评审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对申报单位综合排序,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单位名单,公布时间为15日。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名单,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研究并经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获奖单位,市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

(三)工程质量经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获奖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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