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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4〕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17

施行日期:2014-03-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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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塑造特色城市风貌,建设大美南阳的有关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景观风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南阳市中心城区指《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即西至规划312国道城西段、长江西路南段;北至焦柳铁路引入宁西铁路连接线、独山北界;东至南阳机场、大楼子庄;南至兰南高速公路与宁西铁路交接处。

第三条 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主管全市建筑景观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将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的景观风貌区域,并对其用地功能、建筑风格、建筑尺度、建筑高度、开敞空间、视线通廊、景观环境等要素提出不同的控制、引导要求。

第五条 根据道路等级对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进行控制。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进行退让控制。原则上不提倡建设沿街商业建筑。除老城区及原有商业街区改造外,如确需临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建设沿街商业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需在原退让要求基础上至少再增加20米;临城市支路建设沿街商业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需在原退让要求基础上至少再增加10米。

第六条 应避免采用过于封闭的地块围合方式进行设计、建设,保证街坊内外景观的渗透,严格控制开发地块的建筑通透率。

第七条 城市重要地段应统筹进行天际线控制,通过单体高度及体量的变化,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群轮廓线。建筑群内单体高度一般不得雷同(双塔楼建筑除外),特殊地块的单体建筑,由于无法进行群体高度变化,可通过自身高度进行高低错落。

第八条 建筑主朝向应顺应城市道路布局,沿城市主次干道尽量布置公共建筑,减少沿街住宅建筑的布置。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应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各类建筑单体屋面坡屋顶长度,住宅建筑不宜大于24米,公共建筑不宜大于40米。除特殊生产工艺需要外,标准厂房的平面最大尺寸(对角尺寸)不宜超过120米。

第十条 临规划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且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主楼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以形成良好的视线通廊。

(二)不同高度建筑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的居住建筑应当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不大于54米的居住建筑可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建筑坡屋顶色调鼓励采用暖色调,禁止采用冷色调;平屋顶色调以白色为主或与墙面主色统一或采用绿化种植。历史街区建筑屋顶色调应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墙面配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采用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的暖色调作为城区主色调。除公共建筑外,不宜采用冷色调作为建筑基调色。

(二)建筑墙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及既有建筑色彩相协调,禁止采用与周边环境及既有建筑有较大色差的色彩,禁止采用大面积高彩度或低明度色彩,禁止采用近似等比例的差补色。

(三)单体建筑色彩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墙面色一般不宜超过4种。

(四)单体建筑配色构图中,明度低于60的低明度色调面积不得超过30%,彩度高于60的色调面积不得超过30%。

(五)单体建筑配色构图中鼓励暖白色主调的搭配,明度高于90的暖白色调不得低于20%。

(六)特殊造型的大型公建需要突破限制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方案进行色彩专题论证。

第十三条 山体景观区建筑色彩控制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山体景观区建筑屋顶色彩必须考虑俯瞰城市的效果。生态控制线200米范围内为山体控制建设区,采用主色调统一法,利用建筑色相与自然绿色山体的对比,建筑宜采用红瓦顶、暖色或暖白色墙面。

第十四条 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风貌提出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要求在设计说明时引入场所分析,用于解释该设计成果如何在景观风貌上协调;对于沿街建筑的设计,要求附带街面立面效果图,图片效果不得带有特殊处理,建筑环境不得使用大片绿地或城市高楼的素材,而必须使用原地的真实照片。

(二)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景观风貌效果图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新建建筑必须与相邻建筑的景观风貌相协调,同时相隔一段距离以外的高层建筑在新建筑处能看到的,也须注意不得与其形成较大的冲突。(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核建筑施工图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设计方案中的外立面设计图及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对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建筑立面色彩和材质说明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及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设计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后的建筑立面效果图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相关资料、设计方案效果图、竣工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号和材质说明一并报市城乡规划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范围,未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由市城乡规划局责令其整改后方可验收。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建筑景观风貌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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