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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三政办〔2013〕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7-03

施行日期:2013-07-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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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号)和《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豫政办〔2013〕40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市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结合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对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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