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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0-16

施行日期:2013-10-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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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综合管理,把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打造成集文化、休闲、购物、展示为一体的特色历史特色文化商业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范围:马道街、书店街、鼓楼街、寺后街(包括鼓楼夜市和书店街夜市)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在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办公、居住及从事管理、建设、经营、展示、旅游、购物、娱乐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封市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提出和实施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发展目标、结构布局、硬件建设、规范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和措施,规范和调整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业态,促进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提档升级,促进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健康、有序发展;

(二)协调、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经营业主对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公共秩序、治安交通、商业营运及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亮化、市容卫生等实施综合管理;

(三)组织和指导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范围内的经营业主制定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经营公约,实行民主、自律管理,维护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拟定夜市管理办法,按照夜市管理办法对鼓楼广场夜市和书店街夜市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夜市有序健康经营,创建鼓楼夜市文化品牌;

(五)组织主题商业文化活动,积极对外宣传、推介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提高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六)组织创建文明示范街、文明商业街区等活动,搞好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塑造文化古都形象。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公园局、市市场发展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应当配合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将有关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的行政处罚职能委托给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并就委托事项对开封市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不能委托执法的应派人执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统一规划要求,各类建筑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风格、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文物保存价值的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建筑及其建筑风格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在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各种管线建设项目);

(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三)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五)对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含更改门店门头、招牌、匾额);

(六)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七)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

(八)其他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

前款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办理。

第七条 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作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八条 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建方案时,应当征求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第九条 位于或者进入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现有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使之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维修、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马道街、书店街为步行街。鼓楼街、寺后街为单向通行路段。

第十二条 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规划、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适当设置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及周边地区交通管制方案,并在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各种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及周边地区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 经营和展示管理

第十四条 位于或进入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业主必须守法经营,服从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办理“证照”或“备案证明”;

(二)在“证照”或“备案证明”确定的场所经营;

(三)按照“证照”或“备案证明”确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五)店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店内消防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转,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

(六)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进行房屋店铺装修,不得擅自超越店铺门槛、台阶摆卖经营,不得擅自店外或露天经营餐饮、小吃。

第十五条 在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时间上市、撤市,遵守有关夜市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征得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并服从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张贴标语,设置横幅、拱门,散发宣传品;

(三)举行户外促销活动;

(四)举办义卖、募捐等公益慈善活动;

(五)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违反前款规定的,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综合管理

第十七条 位于或进入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环境整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五)装卸货物或实施工程建设后未清理场地;

(六)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制度;

(七)违反市政府规范养犬的有关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位于或者进入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各类园林绿化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折损树木;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

(三)损害园林设施;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位于或者进入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

(四)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粉尘和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鼓楼特色文化商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书店街管理暂行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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