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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13〕1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25

施行日期:2013-1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做好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 (以下简称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5号)和《贺州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贺政办发〔2009〕2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 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条 窗口是市各有关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机构。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授权窗口作为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之一,代表本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窗口要在显著位置摆放“×××(单位名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的标识,并对社会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五条 窗口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受理、申请审查、申请处理、申请答复四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是指窗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公开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审查,是指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三)申请处理,是指窗口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四)申请答复,是指窗口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或答复申请人。

第六条 窗口主要通过当面书面申请的方式接受申请。如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窗口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为方便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窗口也可以受理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 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同时出示委 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在各窗口领取,也可以在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xhz.gov.cn)中获取该表。

窗口对现场受理的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受理通过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九条 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信息;

(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回复形式。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窗口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受理窗口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 窗口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窗口可要求申请人按照 “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窗口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一般的行政审批业务查询区分处理。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窗口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窗口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本单位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处理,并自窗口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条例》要求,以单位名义答复申请人。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的、准确的、完整的而且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第十五条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 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单位应在答复申请人 的同时,通过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市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经过保密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方可公开。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窗口可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 号),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单位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单位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察机关投诉受理点设在市纪委监察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第二十条 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每年度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 业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窗口涉及的其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贺州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贺政办发〔2009〕20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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