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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桂林市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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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5-15

施行日期:2012-05-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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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调动和吸引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参加诚信计生,使诚信计生成为“惠民计生”,确保我市诚信计生工作健康持续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参加诚信计生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生产、生活上给予扶助的措施。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且参加诚信计生的家庭。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措施,优先安排参加诚信计生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专项预算诚信计生小额贴息贷款资金,各县、区财政按市财政下拨的贴息经费不少于1:1的比例安排贴息经费给予配套。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无不良征信记录,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诚信计生家庭,给予小额贴息贷款,每户贷款额度为5000—20000 元,贴息期限为半年至两年。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按国家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00%补贴,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按国家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给予80%补贴。利率上浮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自愿参加诚信计生,依法生育一个或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在产后6个月内自觉采取放环避孕节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各负担50%。

第七条 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符合公益金扶助救助的对象,按照《桂林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市人口计生〔2006〕18号)及相关规定,优先给予公益金扶助救助。

第八条 教育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普惠政策中,将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独生子女和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在“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普惠政策中,将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独生子女和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并提高20%资助金。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就读技工学校的,优先录取,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诚信计生家庭成员的求职意愿和技能情况,积极联系用工单位,组织援助对象到企业面试、洽谈,鼓励企业优先招用诚信计生家庭成员。诚信计生家庭成员有创业愿望的,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诚信计生家庭落实小额贴息贷款。在实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工作中,对诚信计生家庭适当减少自交部分的费用或提高其养老金标准。

第十条 农业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工作中优先照顾。在开展“三送”(送知识、送技术、送信息)活动中,诚信计生家庭享受优先、优惠或免费待遇。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家庭,在原新农合医疗费报销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县、区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在贫困家庭救助和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将符合条件且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贫困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提供林业贷款、科普信息和有关项目扶持。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技术培训、林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等工作中优先安排诚信计生家庭。

第十四条 扶贫部门对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小额贴息贷款资金,同等条件下,适当提高诚信计生贫困家庭的产业开发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在举办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时优先培训诚信计生贫困家庭,市、县、乡各级帮扶单位及干部对口帮扶诚信计生贫困家庭。

第十五条 妇联组织在开展妇女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工作中,优先推荐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安排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在“希望工程”救助工作中,优先安排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家庭。

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在“改善生产结构、建立现代化农业生产体系、改造村容村貌、建设宜居优美环境,改变生活习惯、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普惠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三改三建”),把开展诚信计生的自然村优先列为试点村。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中,优先安排无不良征信记录符合条件的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家庭,并在贷款利息上给予优惠,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可在10%的幅度内上浮利率。

第十九条 诚信计生家庭不履行承诺的,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相关部门应收回或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2月底向相关部门通报诚信计生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整合部门资源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县、区每半年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年终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对各部门、各县、区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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