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佛山拟禁租房给无计生证明妇女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对出租屋的管理实行定期评选、星级区分管理制。昨日,佛山市流管办公开对《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意见稿对出租人(屋主)有多项严厉规定,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还要与流管服务站签订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还要督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警。另外,对出租屋的管理实行定期评选、星级区分管理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责任方面,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卫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房地产中介逾期未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