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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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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5-04

施行日期:2014-05-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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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限为两年。

第四条 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与体育兵和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不享受临沂市的优待金待遇。

第五条 优待金按以下规定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本市户籍居民入伍的义务兵,由入伍征集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优待金;属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的,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发放优待金。

(二)从临沂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

(三)临沂市直及省属以上驻临沂市城区及各县区单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武装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每年征兵工作开始后,县区人民武装部要于部队检疫退兵期结束后30日内,将本辖区内新兵入伍花名册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所在县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各县区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

对到西藏(含驻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防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1倍;艰苦地区部队(含海拔2501米以上的高原、三类以上海岛、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的荒漠牧区林区、驻地山头相对高度300米以上的台站哨所)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0.5倍。

第八条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义务兵,当年优待金按下列规定增发:

(一)获大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40%;

(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

(四)荣立三等功的增发20%;

(五)获优秀士兵的增发10%。

同一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的奖励等级增发,不重复增发。

第九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沂市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县区民政部门对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对和登记,并与代发银行签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代发协议,由代发银行为每个义务兵家庭办理和发放银行卡;

(二)县区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所需资金情况,连同花名册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负责将优待金于8月1日前划入个人银行卡中。

第十条 适龄公民应征后被作退兵处理的,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按实际服役月数发放优待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10年3月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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