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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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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31

施行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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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限为两年。

第四条 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和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不享受泰安市直及各县(市、区)的优待金待遇。

第五条 优待金按以下规定分级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本市户籍居民入伍的义务兵,由入伍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优待金。属于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由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负责发放优待金;

(二)从泰安辖区内高等院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

(三)泰安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安市城区单位的义务兵家庭(义务兵父母有一方在市属及以上单位工作)优待金,由市民政部门发放;

(四)泰安市直及以上驻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单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征集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第六条 泰安市直、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工作,每年征兵工作开始后,有关人民武装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应征入伍公民家庭情况登记表》的信息采集工作,并于部队检疫退兵期结束后30日内将《应征入伍公民家庭情况登记表》回复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属于市或区负责优待的义务兵家庭进行区分认定。

第七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其标准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

义务兵到西藏、新疆等高原高寒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1倍。

泰安市直及以上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照泰山区的优待金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直及以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中,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年优待金按下列规定增发:

(一)获大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30%;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20%;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增发2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10%;

(六)获优秀士兵的增发5%。

同时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的一项增发,不重复增发。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优待金增发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九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泰安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安城区单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民政局负责对义务兵家庭核对和登记,并与代发银行签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代发协议(银行在代发优待金的期限内不得收取银行卡开户费、年费等费用),由代发银行为每个义务兵家庭办理和发放银行卡;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本年度及其上一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所需资金情况,连同花名册于每年5月底前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直接拨付代发银行;

(四)代发银行负责将优待金于7月底前划入个人银行卡中,市民政局负责对代发银行划转优待金情况进行监管。

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优待金参照市直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适龄公民应征后被作退兵处理的,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包括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按实际服役月数发放优待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3月3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泰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发放管理试行办法》(泰政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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