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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博物馆藏品征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04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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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丰富市博物馆藏品数量和内容,服务“文化潍坊”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博物馆利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重要文物、代表性书画等艺术品及工艺美术品征集活动。

第三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的组织、监督工作。

市博物馆作为藏品征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根据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的需要,积极开展征集工作。

第四条征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征集范围包括:

(一)在全国、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书法、绘画、工艺美术等各门类艺术家的代表性作品,潍坊籍或与潍坊有历史渊源的各门类艺术家的重要作品及潍坊各时代其他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 蕴含潍坊区域特色,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等重要实物;

(三) 与潍坊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近现代重要实物,潍坊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和有关文献;

(四) 反映潍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及其变革的代表性实物和手稿、书籍、图片等;

(五)反映和代表潍坊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等重要实物;

(六) 潍坊境内发现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珍稀动植物标本和具有代表性的矿物标本;

(七)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

第六条征集单件藏品时,原则上限定于重要文物或代表性作品;征集成组或自成系统的藏品时,重要文物或代表性作品应占一定比例;因陈列展览需要或属藏品系列重要组成部分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应保证征集质量。

第七条藏品征集可以采取接受捐赠、协商转让、拍卖购买、商业购买、藏品交换、有偿调拨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藏品征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藏品征集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藏品征集方案,内容包括征集理由、拟征集藏品情况介绍、合法来源说明、资金预算、专家初步鉴定评估意见等。

(二)部门审核。每年10月底前,藏品征集单位将下年度藏品征集方案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

(三)专家鉴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藏品征集方案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专家无法根据方案进行鉴定的,可赴实物所在地或者由征集单位提交拟征集实物,进行现场鉴定。

(四)下达任务。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年度征集方案,正式下达征集任务及预算。

(五)年度评估。每年年底前,藏品征集单位对本年度的藏品征集工作进行总结,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征集方向和质量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因时间紧迫,可能出现珍贵文物或重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流失时,藏品征集单位征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符合征集条件的,申请对原申报项目予以调整。

第十条市财政局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征集经费,并将经费使用计划和控制总数告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十一条征集经费支出包括:

(一)奖励费,用于表彰各门类艺术家或其家属以及民间收藏人员的捐赠行为,对捐赠者或其家属给予适当奖励;

(二)收购费,用于购买珍贵文物或重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包括给予不知情持有人的合理补偿费用;

(三)交换补偿费,用于藏品征集单位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藏品交换不对等价值藏品时,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的适当补偿;

(四)保管费,用于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五)保险费,用于征集珍贵文物或重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六)评估费,用于聘请市直文博系统以外的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的费用;

(七)经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第十二条征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以任何理由占用、挪用。

第十三条年度结束后,征集经费存在结余的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十四条征集经费应当接受市财政、文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所属的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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