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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18

施行日期:2014-03-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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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49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宣政〔2013〕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务实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一)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

(二)工作评价:对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测评,重点考核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二)自查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元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年度考核。每年2月15日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2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各县市区年度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期末考核。考核期满第二年的2月15日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2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各县市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期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政府主要负责人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期限。

整改期间,依法依规暂停该地区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以及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待省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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