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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本级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办法

发布部门: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8

施行日期:2014-04-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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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果,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安排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房屋修缮、公务用车购置、办公设备购置等应纳入审计监督。

第三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组织(包括所属的工会、学会、协会等社团)及国有企业等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内容:

(一)审查招待费、办公费合法真实等情况。揭示和反映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公务支出,向下级单位、企业等转嫁公务支出费用;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违规购置商业预付卡、虚假票据报销、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厉行节约,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审查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和实施等情况。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在五星级宾馆、风景名胜区开会、培训,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本单位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及其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借举办会议、培训及其他各类公务活动发放纪念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文艺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庆典、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展会、运动会活动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问题。促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三)审查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将本市同城单位之间的日常业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组织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以及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款接待;超规格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陪餐,增加接待项目,安排超标准接待、高档消费或参观旅游景点,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问题。促进简化和规范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四)审查因公出国(境)情况。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安排考察性出访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出境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私自通过旅行社等组织出国(境)活动,以及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出国(境)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购买纪念品或接受礼金、贵重礼品等问题。促进从严控制和规范各类因公出国(境)活动。

(五)审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情况。重点关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借业务接待、商务公关等名义违规列支高档消费支出,挥霍浪费甚至贪污侵占国有资产,以及消费支出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促进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

第五条 审计方式:

(一)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实行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等相结合开展审计,也可专门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

(二)市审计局统筹市级单位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工作,实行国家审计、内审机构分工负责制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审计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审计或审计调查不少于50%,对市本级二级预算单位抽审和检查不少于30%;内审机构负责审计有财政拨款和受托管理公共资金的二级预算单位及下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市审计局备案,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查。

(三)市审计局根据审计任务和要求,统一分配和汇总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审计任务和成果,每年要将审计结果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

第六条 审计整改和要求:

(一)市审计局要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采取边审边改、督查整改、公开促改、追责问改等措施,提高整改工作成效,审计整改贯穿审计全过程。

(二)被审计单位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分别报送市审计局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下级单位问题的审计整改。

(三)市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违反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纪律和存在顶风违纪、性质严重的典型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审计局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数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审计整改工作负责。

第七条 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自收自支单位和学会、协会、工会等社团组织,涉及财政性资金和受托管理公共资金的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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