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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立项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1

施行日期:2014-04-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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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市监察局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正确行使监督检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苏省监察厅监督检查立项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监察局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和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

第三条 市监察局组织或参与的各类监督检查均应立项,未经立项不得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立项坚持围绕中心,立足职能,依法实施,注重实效。

第五条 市监察局开展监督检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立项:

(一)上级监察机关部署和要求的;

(二)市政府部署和要求的;

(三)列入市监察局年度工作计划的;

(四)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

(五)市监察局作为成员单位参与市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的;

(六)其他需要予以立项的。

第六条 立项由相关职能室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提出,填写《连云港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立项表》或《连云港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立项呈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监督检查立项应一项一表。

重要监督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同时填写《连云港市监察局重要监督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报市政府和省监察厅备案。

第七条 立项履行以下程序:

(一)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填报《连云港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立项表》立项;

(二)第五条第(五)、(六)项,填报《连云港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立项呈批表》,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批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立项后因情况变化需要撤销或进行重大变更的,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立项后,相关职能室应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行使检查权,高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对法定职权之外的问题,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明确的改进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有违纪问题,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立项材料应作为监督检查档案材料重要部分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县、区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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