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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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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9-10

施行日期:2013-09-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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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决策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快赶超发展、浙中崛起步伐,推进“两富”现代化都市区建设,市政府决定面向国内外聘请一批政府顾问。为规范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能为市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进行重点项目论证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两院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第三条 政府顾问聘任人选应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较强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三)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四)其他领域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聘任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聘任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数量、条件;

(二)采取通过国家和省级人才机构引荐、猎头公司推荐、我市在外工作的成功人士介绍、市领导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收集人选信息,确定初步人选;

(三)对入选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后提出拟聘任人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聘任事宜,并以市长名义颁发聘书。

第七条 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3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科技、法律、商务、投资等方面咨询服务;

(二)受市政府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市政府委托,在国内外宣传金华、推介金华,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受市政府委托,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为我市培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九条 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市政府顾问津贴;

(二)特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活动;

(三)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活动。

第四章 联络和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顾问管理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联络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以市政府名义邀请政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名义向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协调市领导定期对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发放政府顾问津贴。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津贴、联络及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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