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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01

施行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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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区高成长企业跨越发展,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市委办〔2012〕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开始,市区每年动态选择一批企业纳入“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培育成功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企业。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三条 高成长企业培育分为入围、年度考核、培育成功三个阶段,具体条件如下:

1.入围条件。

入围“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业范围:以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兼顾地方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

(2)发展能力:入围前销售收入在500-2000万元的企业,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50%,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平均增长不低于40%;入围前销售收入在0.2-0.5亿元的企业,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25%,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平均增长不低于 20%;销售收入在0.5-1亿元的企业,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20%,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平均增长不低于16%;销售收入在 1-3亿元的企业,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5%,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平均增长不低于15%。

(3)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65%以下,企业信用等级2A级以上。

(4)技术创新:申请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长率应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新兴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其他产业3%以上。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

(5)社会责任:企业为金华市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不良记录。

2.年度考核条件。

根据“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入围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其不同的销售规模需达到相应的条件:

(1)销售收入在500-2000万元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50%,或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30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增长不低于40%。

(2)销售收入在0.2-0.5亿元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25%,或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增长不低于20%。

(3)销售收入在0.5-1亿元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20%,或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增长不低于16%。

(4)销售收入在1-3亿元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15%,或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增长不低于15%。

3.培育成功条件。

(1)入围“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企业连续3年通过年度考核的,为培育成功企业。

(2)年度考核中,提前完成本档次销售收入的企业,自动进入下一档次培育,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进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经商(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认定申请表》;

2. 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企业前2年财务报表;

5. 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区经商(发)局、财政局根据入围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区经商(发)局、财政局汇总,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进行审核,确定入选企业名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通过年度考核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享受市技术改造有关政策条件的,项目设备投资额补助在一般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通过年度考核,销售收入在500-2000万元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40%以上部分,销售收入在 0.2-0.5亿元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销售收入在0.5-1亿元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16%以上部分,销售收入在1-3亿元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经财政(地税)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给予60%的奖励,其余40%在企业培育成功后兑现,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九条 市区高成长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价考核,对连续两次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取消培育资格。

第十条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强化入围企业跟踪服务,规范企业培育库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高成长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发展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培育成功的高成长企业在同一销售收入档次内不得重复入围“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本政策与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小升规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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