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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部门: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22

施行日期:2014-01-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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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倡导“绿色交通、低碳出行”理念,为市民提供健康、环保、便捷的出行方式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为确保我市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项目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使用范围限定为四平市区内。

第三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使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便民服务、限时免费、规范运作”原则。

第四条 铁东区、铁西区民政局为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公共自行车服务项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使用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的我市市区城市户籍居民;

(二)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并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第六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使用程序:

(一)符合使用条件的市区居民可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社区登记,一次缴纳100元用车信用保证金并签订公共自行车安全使用协议,到公共自行车服务点领取自行车使用;

(二)使用人在规定时限内使用完毕后,凭本人身份证和用车信用保证金收据到社区归还车辆;

(三)社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人员对归还自行车验收合格后,将公共自行车放置到服务点并返还用车人员信用保证金。

第七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实行限时免费和原地返还使用原则。使用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使用时间为8:30登记领取自行车,11:00前归还,13:30登记领取自行车,16:00前归还。

第八条 社区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人员由社区指定2名在岗工作人员兼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自行车系统安全,确保自行车的正常使用,同时保证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场地整洁;

(二)对用车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收取和返还信用保证金;

(三)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社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应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标识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四平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按照程序和时限由本人安全使用,严禁转借他人;

(二)用车时应认真对所用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一旦使用行为成立则视为用车人使用的自行车性能合格,符合安全要求,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本人自负;

(三)使用公共自行车时,应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

(四)要爱护并妥善保管公共自行车。如有损坏或零部件丢失,用车者要自行修复后返还,并告之社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人员;如整车丢失,用车者要及时报告社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人员并报警,按照车辆折旧程度及标准进行赔偿。

第十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属国有资产,各社区收取的车辆丢失赔偿款要上缴区政府财政部门,用于社区城市公共自行车日常维护、保养及补充的费用,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是便民利民的公共交通工具,要严格公共自行车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占用社区公共自行车。各社区要公开公共自行车使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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