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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2-25

施行日期:2014-03-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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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明确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流程,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预算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是指市本级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行使职能的需要,组织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三条 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主体,包括市本级所有与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确保各项预算数据真实准确。

(三)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四)重点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一般性支出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

(五)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公共财政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财政专户资金收支及其他收支,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不在预算之外 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六)零基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的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本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 市本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具体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提出市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市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成立部门预算评审小组,内部各有关职能科室对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分工协作。

预算科负责组织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拟定部门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管理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备选项目库,制定支出定额标准方案;接收、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根据财力情况提出部门预算编制的综合平衡意见,形成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审核并批复部门预算调整和变更事项;实施部门预算绩效评价。

国库科负责管理预算单位财务帐户;核拨预算资金;审核编制部门决算草案,批复部门决算。

各职能科室按照责任分工对预算单位实行对口管理。负责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项目论证情况编制中长期项目预算及部门年度项目预算草案;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草案;对部门预算调整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审核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分析评价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核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市本级各部门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编报本部门决算草案,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资金范围,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财政专户资金收支、经营收支和其他收支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写部门预算文本。主要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部门职能、性质、编制、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部门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和有关标准,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及预期效益等情况。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转等。

第十六条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应根据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部门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参考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动因素,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财政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要在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关系的基础上,参考上两个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合理编制;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及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要根据项目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结合收入计划和需求情况综合编制;其他各项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完成情况和年度增减变动因素科学编制。

第十七条 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努力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一)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采用定员定额的编制方法。定额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性质、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规定的指标额度。

(三)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抚恤金、医疗费、助学金和住房公积金等。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核定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其中: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标准编制;工会经费、遗属补助、助学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人员支出,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核定。

(四)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

公用支出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在职人数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数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未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考虑部门性质、级别、职责、占有资源和正常运转需要,分类分档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编制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支出计划。

(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财力状况,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按照项目备选原则编制。

各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编制三至五年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项目初选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草案进行论证和评审,形成备选项目库,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安排重点,结合财力状况,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要依据当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公用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每年8月份,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编制地方财政预算的有关指示,具体部署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一上”阶段(9~10月份):各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编制预算,经上报、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并上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一下”阶段(10~11月份):市财政局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确定项目支出轻重缓急顺序,对部门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阶段(11~12月份):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建议草案,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后,提交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

“二下”阶段: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准预算3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预算15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部门预算由市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部门预算经批复后,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科目、数额和用途执行。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 预算收入退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已批准的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坚持“按月份、按计划、按进度”的原则拨付预算资金。部门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分月拨付。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操作,按照财政统发工资协议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部门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拨款。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市本级各部门对项目支出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绩效评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截留、挪用财政项目资金,或项目资金连续两年结转的,或由于管理、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资金,并直接向部门下达预算变更通知。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有权在以后年度停止安排该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对执收执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进行管理。预算单位申请经费,财政部门根据收入完成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拨款。

第六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仅限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委、政府办公会议议定的特殊项目支出。

第三十四条 部门预算调整分为基本支出预算调整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由国家、自治区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调整事项,财政部门按照调整预算的有关程序,办理追加预算手续;政策性以外因素造成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预算调整,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内部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安排。

第三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年初无法预料的因素需要增加项目支出预算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内部或各部门预算之间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在预备费、预算超收和自治区新增转移支付等资金中解决。动用预备费必须由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实际组织的收入超出年初预算,应及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超收财力应重点用于财政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

第七章 部门决算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市本级各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对预算收支结构及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底,财政部门具体部署市本级部门决算编报工作,规定决算草案的编报原则、内容和方法,制发部门决算报表格式。

第四十条 各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部门决算编制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各部门要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报送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在财政批复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八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方式组织落实。财政部门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监督管理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按照有关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2007年10月16日印发的《通辽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字〔2007〕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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