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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17

施行日期:2014-03-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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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不断增强品牌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产品质量荣誉奖,授予在赤峰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生产及制造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推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推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赤峰市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推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编制市长质量奖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和组织推荐,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三)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选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的产品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或被评为自治区名牌产品。

(三)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生产的产品被复评为同级名牌产品的,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和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选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赤峰市市长产品质量奖申报表》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三条 评选办公室对拟奖励单位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审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对评为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评为自治区名牌产品且上个统计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但上个统计年度产值未达到1亿元的企业,市政府每年拨付100万元作为产品质量基金,对这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扶持、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从奖励资金中提取20%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以增强相关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争创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选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提升、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选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公告费等相关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审定委员会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国家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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