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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措施

发布部门:长治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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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2-28

施行日期:2014-03-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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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做到强服务、降成本、抓规范,真正减轻企业负担,为全市煤炭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降低长治煤销集团的煤炭经销差价标准,省外公路煤炭销售执行的标准为:焦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40元,3#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35元,15#等中、高硫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25元;省内公路煤炭销售执行的标准为: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8元。

  二、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市县两级暂不再收提“煤矿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0元/吨)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5元/吨)。降低煤矿企业所缴纳的职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吨煤1元标准收取。

  三、对全市煤炭企业的涉煤税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登记核查,制定出台全市煤矿企业税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意见(2014年5月底前完成),依法合规地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四、严格规范各级煤炭、煤监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除重大安全隐患矿井、重点安全监管矿井和安全隐患治理检查外,市、县两级煤炭监管部门不得在一周内对同一座矿井重复检查,检查主要以突查、抽查的形式进行,减少通知性检查。

  五、全市各部门进矿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开展工作实行备案登记制(2014年3月制定具体措施并实施),除煤炭、煤监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专项检查外,其他部门到煤炭企业检查,首先到市监察局备案,未取得市监察局同意,不得随意到煤炭企业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的,煤炭企业有权拒绝。

  六、提升服务水平。对全市煤炭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制定出台“提高全市煤矿企业各类行政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2014年5月出台),对各类审批事项、办理要求、答复时限以及责任单位做出明确的要求;对各类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严格审核,向全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资质条件”;对各类收费的培训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举办,培训要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限、培训解决的问题、培训对象及范围、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机构等。真正形成依法行政、高效服务、规范运作的服务秩序。

  七、创优发展环境。严禁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向煤矿企业推销产品、推荐中介机构、介绍服务项目和施工队伍等,干预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各煤矿企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市范围内设备及产品。

  八、鼓励全市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全市煤炭企业要依托自身优势,延伸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以多元发展实现转型发展,对煤炭企业的转型项目,市政府在扶持资金、资源配置、配套设施上给予优惠和倾斜,并积极组织银企对接,及时协调金融部门为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九、 加强煤炭销售工作管理力度。市政府成立煤炭销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煤炭销售价格的宏观指导,杜绝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等扰乱全市煤炭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生。同时积极推进我市与外省建立区域销售合作关系,巩固已有市场,开辟新的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十、 研究制定全市煤炭企业绩效考核体系(2014年6月底前完成),强化成本管理控制、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大对企业经营质量指标的考核比例,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管理,科学合理地体现煤炭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

  市监察部门要对以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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