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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加快家庭农场发展意见

发布部门:石家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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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11

施行日期:2014-03-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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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户集约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推进家庭农场快速、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科技应用和推广,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

  二、把握家庭农场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界定条件

  (一)总体要求。以国家农业农村改革精神为指导,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发展现代农业导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适度规模取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运用;坚持统筹扶持推进,加强引导支持与服务保障。努力形成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农业经营主体协同配合、互促共进的局面,推动现代农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界定条件。

  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具有我市农村户籍的本地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二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主要有种植型、养殖型和种养结合型三种类型。

  1.种植业家庭农场。主要从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

  2.养殖业家庭农场。从事畜牧养殖业的,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流转或承包集体养殖水面10年以上,建成标准精养鱼池30亩以上(以流水或温棚等设施化、集约化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2000平米以上),且良种采用率70%以上。

  3.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进行综合经营,种植业生产土地规模标准为种植业家庭农场某一产业的下限标准,同时,养殖业达到畜牧、水产家庭农场的下限标准。

  三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人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是集约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者要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与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应有明显提高。

  五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家庭农场达到上述界定条件的,应当到本县(市)、区农业部门备案,列入农业部门家庭农场名录和指导服务对象,颁挂家庭农场牌匾,作为财政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三、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

  (一)引导土地优先向家庭农场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鼓励农民通过自发或委托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流转,组建家庭农场。要通过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激励农民兴办家庭农场,促进规模经营。

  (二)实行家庭农场工商税费扶持政策。农户创办家庭农场的可自愿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家庭农场可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制定家庭农场资金扶持政策。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给予扶持,对具有一定规模、运行规范且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给予重点扶持。具体的扶持标准及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县、乡财政也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当地家庭农场发展。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财政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定额奖励等形式,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等。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期间的家庭农场由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核查一次。

  市、县要积极开展示范型家庭农场的创建活动,每个县要创建三个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对评为市、县级示范型家庭农场的,在享受其它财政资金扶持的同时,分别由市、县再给予资金奖励扶持,并颁挂示范型家庭农场牌匾。

  (四)加大金融保险电力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将家庭农场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并予以政策倾斜;增加农业保险在家庭农场的险种,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保障。家庭农场中从事粮食、蔬菜、林果等种植业的用电、粮食、林果产品烘干机械的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实行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直接用于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直接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对于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的贮藏、晾晒以及农机具的存放等,要优先安排生产建设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开展家庭农场人才培训。把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大学毕业生承包农村土地创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就业,组织他们参加创业培训,提供政策、项目、技术服务等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补助。

  (七)强化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渣沼液配送等服务。工商、商务、市场管理、农业、畜牧、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工作。支持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并指导家庭农场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拓展家庭农场产品营销渠道,建立家庭农场购销网络,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城市直销店。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畅通。

  四、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工作指导小组,主管农业的市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业、畜牧水产、林业、财政、工商、科技、国土、水务、质监、电力、交通、金融、保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推进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扶持、规范家庭农场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

  (二)明确职责。各级农业(农经)部门作为家庭农场的主管指导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给予扶持;工商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登记办法;金融保险部门要针对农业经营的特性和家庭农场的特点,制定完善抵押、质押等相关信贷办法,拓宽各类农、林保险险种及覆盖面,进一步探索农村家庭农场保障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形成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表彰奖励培育、指导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努力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社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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