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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4-24

施行日期:2013-04-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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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河源市殡葬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河委办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地区人员死亡后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可存放在合法公墓或骨灰楼(堂),也可采用撒散、树葬、花坛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火化后的骨灰乱埋乱葬。

  二、禁止在合法的公墓山外新建或者恢复(重建、扩建、翻新)墓地(阴城),禁止建造活人坟。

  三、凡是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违规建造的新坟(阴城)和违规翻新、扩建的历史旧坟(阴城),坟主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自行起棺(骸骨)火化,将骨灰移葬在合法公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行清理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规土葬的,责令限期起棺火化并恢复原来地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实行火葬地区的土葬提供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违者,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禁生产和销售棺木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一经发现,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五、遗体须由本市殡仪馆火化。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违者,由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查处。对非殡葬专用车送来殡仪馆火化的遗体,由殡仪馆负责查验火化所需证件、材料,证件材料不齐全的,殡仪馆应当拒绝办理火化业务。违者,由民政部门追究殡仪馆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患者在医院(卫生院)病故,医院(卫生院)应及时通知属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对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的,追究医疗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七、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严禁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严禁公益性公墓进行赢利性经营,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超标准建造墓穴。

  八、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阻挠、妨碍殡葬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河源市殡葬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享受国家救济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的国家救济(含抚恤)待遇,不得享受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

  十、建立市、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四级殡葬信息联络员制度。各级联络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向殡葬管理督查机构(市投诉热线电话:3238869)报送当地殡葬信息。对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联络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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