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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违法排放逾期不改或被"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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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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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提高了污染排放的违法成本。修订草案完善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规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副处长袁峻解释,一个违法排污的行为,如果按照现有的法规可能只能罚款10万元,但是按照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如果罚款之后还不改正的话,就可以每天罚10万元,一直罚下去。

修订草案着重强调要“污染者担责”,提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其中拟规定,排污者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排污者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

为避免出现排污者污染环境却由政府“买单”的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排污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排污者承担。”

根据省人大环资委的意见,对超标排放的,应当先停止排放行为,防止造成更大的环境损害,然后再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到规定标准,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为此,修订草案中拟规定,因防治污染的设施运转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订草案规定,排污者应当定期如实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或者拒报。

为应对全省较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对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重金属等污染的防治,修订草案中新增加相关内容。对于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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