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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罚代惩整治污染环境案在河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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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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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饱受诟病的以罚代惩整治环境污染现象,21日,河南省出台新规,严禁以罚金来代替主刑惩治污染环境犯罪。

这份名为《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新规,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和河南省环保厅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

近年来,中国多地空气持续恶化,水污染日益严重,重金属污染呈现高发态势。然而,在整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仍有少数地方为谋取眼前利益适用以罚代惩。

上述《意见》中最为引起社会关注的,便是禁止以罚代惩。不仅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还要求司法部门“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禁止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的适用”。

“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刑要特别慎重。”河南省高院一负责人表示,罚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的危害后果、实际损失、影响程度等情节。对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行为的恶劣程度、潜在危害等因素。

即日起开始实施的《意见》还规定,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对易发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检察机关对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依法快捕快诉,对影响重大、复杂敏感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针对“执法难”问题,河南省环保厅法规处调研员李国敏表示,环保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应强化证据意识,采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等行政执法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涉嫌构成犯罪,且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全。

今年年初该省出台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赋予了环保部门可直接“查封”污染企业,也在逐步改变“执法难”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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