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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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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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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24小时内废气排放浓度三次出现小时均值超标,环保主管部门将予以立案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同步交付使用……,《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下月起正式施行,对污染企业监控,凡有“不靠谱”行为,一律“动真格”。

  24小时超标3次即立案查处

  《办法》第23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未发现异常,但连续二十四小时内废气排放浓度三次出现小时均值超标、废水排放浓度三次超标或者日均值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值超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为超标排放,予以立案查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今后监测数据将可以作为环保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审核、污染量核定、排污费征收核定、执法等的依据。

  定期公布扬尘污染源、安装监控

  《办法》还明确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列入名单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即将于下月1号实施的办法,处罚上也比往常的环保法规加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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