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旅游法》明确主管部门的权力和权限强调政府负主要责任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参加了发布会,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提问。

  问:旅游是涉及到100多个部门,包括吃、住、行、游览、购物、娱乐等多个环节,所以旅游市场的监管也是多个部门在进行的。《旅游法》中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考虑将这些都统一在一个部门之下。

  尹中卿指出,从开始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实际上旅游的管理体制就是一个重大的难点问题。旅游整个是一个长链产业,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涉及国务院20多个部委,涉及整个110多个产业。而且,《旅游法》又是属于晚到的立法,在开始制定《旅游法》的时候,实际很多部门、很多方面的法律都已经制定出来了。

  我们国家现在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旅游局在国务院序列中属于副部级单位。这样的管理体制面临着一个“小马拉大车”的问题。这个问题30多年来都存在,中间曾经试图用旅游协调会议或者叫假日办来解决。但是这种设置没有法律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制度。所以,这次在调研过程中,特别吸收了海南成立省政府旅游委员会,北京市成立旅游委员会的经验,这样提高了旅游管理部门的层次。

  《旅游法》主要体现在两条:一是在总则第7条明确地规定了,“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这是作了一个原则规定。另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这是第7条两款规定:对中央机关、国务院序列的,要成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这是适应现实,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征求中央编办的意见,作出的规定。

  另外,对于现在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现在在后面的旅游监督管理一章,也就是第七章专门作出了一些规定。最主要的是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等,这都是执法部门责任。比如,饭店归商务部管,交通是归交通部管。在这种情况下,在执法部门中强调了政府负主要责任,第84条明确规定了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力,同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以及职能部门明确了其权限。

  这样就把第一章总则的规定与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的规定协调起来了,符合现状,能够加强对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以及监督。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与现在的行政体制相适应,适应现在的形势,这有利于保证旅游法的贯彻实施。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