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三)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述申办企业条件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履历和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九)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原件);
(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原件)。
上述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均一式一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申请表可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的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http://fecyw.szjmxxw.gov.cn)填写后打印。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资格,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核准。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二)市经贸信息委审查申请材料;
(三)报委领导核准;
(四)获得核准的,领取核准文件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领取不予核准书面通知;
(五)申请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经贸信息委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并将缴存凭证交市经贸信息委存档。
十、许可时限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市经贸信息委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将以通知或通告的形式在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商合发〔2004〕47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