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的处置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锡市区范围内,于2010年1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及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非人防工程独立汽车库(位)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建设单位应首先满足本区划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具体租售要求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备案,办理备案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各车库(位)的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经测绘机构实测。
第五条 申请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申请书;
(二)该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三)配套车库(位)实测报告及测绘平面图;
(四)该项目的人防工程批复文件;
(五)配套车库(位)的销售方案:包括拟出售配套车库(位)的时间、数量、售价、物业管理费以及业主挑选方式等。
第六条 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出售或附赠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的车库(位)买卖或附赠合同,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
第七条 出售或附赠车库(位)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在相对应商品房的权属证书上注记,不单独发证。转让附有车库(位)所有权的房屋,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该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车库(位)的,受让方须为本建筑区划内业主。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局2010年3月18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锡房规发[2010]1号)同时停止执行。江阴、宜兴可结合本市实际参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