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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5-23

施行日期:2013-05-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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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履行执法职责,依法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代表自治区或各地州(市)、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行专利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编在岗干部,各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四)熟悉专利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

(五)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各地州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法资格考试,并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执法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二)不定期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对本辖区内举报投诉的专利违法行为及时开展执法。

(三)积极参加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的各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

(四)认真完成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交办的任务。

(五)自觉接受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二)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三)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五)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六)不准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禁止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做到依法行政。

(七)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八)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胜任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由其所在部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各地州(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局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变更,应当报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 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每年对各地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将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推荐为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

第十条 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在执法工作中发现并审查认定存在严重程序错误的,必须追究承办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对过错责任人员,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追究。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节较轻,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2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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