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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6-03

施行日期:2013-06-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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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和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是指以建设阶段为重点的包括行业规章制度建设、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发布、企业信用状况测评、企业信用人员培训、企业信用行为奖惩等在内的系列工作。通过信用体系建设专网和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全社会共同参与,并以此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黑名单”制度。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项目信息和诚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日常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审核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测评并公开。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日常管理信息以及项目建设中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建设阶段信息和其它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与注册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定期登录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信息,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区域内相关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信息和评价信息,并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第八条 市级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可将其评定的企业奖惩信息向日常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社会公众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管理部门职能职责转交处理,并将核实后的投诉信息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媒体公开披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日常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第九条 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和媒体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度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无误的信息上报;对填报有误的信息,由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重新上报。

第三章 企业信用综合测评

第十条 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企业进行信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综合测评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由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根据统一的测评标准自动生成。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由企业信用能力测评、诚信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

信用能力测评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开发业绩、销售业绩、发展能力、管理能力、财务实力、上缴税费情况等方面的综合测评,满分100分。

诚信表现测评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诚信表现进行的综合测评,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情况,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员工、购房户等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银行信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参与公益事业情况和参与信用建设情况的测评,以及根据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加分和扣分的测评。每条良好行为记录加分标准为0.75?3分,每条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为5?1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和扣分除外。

信用综合测评的具体指标和分值分布在测评标准中明确。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计分公式为:S=A+B+C-D

其中,S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测评综合得分,A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能力测评得分,B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表现测评中除加分扣分项目外的得分,C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的加分,D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日常管理部门于次年的年初集中对外公布上年度企业信用综合测评得分情况,包括信用能力测评得分,诚信表现测评得分以及信用综合测评得分三部分。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标准,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标准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信用综合测评排名靠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享受公开表彰、重点扶持、减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存项目资本金、提高项目资本金抵扣比例、预售资金优惠使用、推荐评优评强和信用等级评价授牌等激励政策。

信用综合测评结果靠后和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公示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强资格、严格资质审查、全额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项目资本金、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以及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限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具体奖惩政策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自动生成《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手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以及评优评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由日常管理部门将经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息、项目信息、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及信用综合测评等信息,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网(http://www.cqkfb.com)发布,并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ccc.gov.cn)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完成信息的同步对接,实现信息公开。对公众反应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信息,可通过其他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信息和项目信息,公开期限为永久,有有效期限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二年,日常管理部门可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与影响周期等实际情况,延长公开期限。在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间,企业经整改后提出撤销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核查,达到了整改要求的,可撤销对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行为记录、信用综合测评等信息抄送相关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作为日常监管以及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用管理人员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人员,是指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专职从事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填报、管理的企业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派专人参加信用管理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由日常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取得信用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企业和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信用管理人员备案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未经解除备案的信用管理人员,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申请备案。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参加信用管理人员培训,并在培训考试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管理人员备案和企业信息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配备信用管理人员,该人员因离职或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本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时,企业必须申请解除该信用管理人员备案。

对不按时报送相关信用信息或在报送信息中弄虚作假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信用管理人员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企业,日常管理部门除按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外,还应依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信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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