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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0-10-27

施行日期:2010-11-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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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铁路、公路、水系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村庄规划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

参与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其设立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投标管理实行绿化行业诚实信用制度。

第五条 市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二)招标文件;

(三)招投标的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过程、合同签订等)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绿化工程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养护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绿化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二)项目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绿化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进入具有规范化的全过程监管能力的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直接发包的需书面告知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且熟悉绿化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进行招标登记,并在有形市场或同时在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二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三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即时送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选派的技术专家应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一经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收到书面报告后,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同时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备案后,应在指定媒介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重新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再次流标的,可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经备案后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招投标当事人停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至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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