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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开发贵港市工业园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贵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贵发[1999]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19

施行日期:1999-10-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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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到贵港市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投资,促进贵港市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对外来投资兴办企业的税收政策

第二条 凡是在工业园投资兴办的外来企业、“三资”企业,均享受国家、自治区及贵港市给予外来企业、“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使用土地的规定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内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供地方式采取出让或租赁的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限期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其它用地40年。租用土地时,一次办理租赁期限最高为8年,到期后可以续租,但连续租地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同类土地出让使用权的期限。

第四条 在工业园内的现状土地(生地)标定地价为每平方90元~135元,年租金为每平方米4元~5元。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给予下列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指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属省、部级以上高科技项目的,市政府按标定地价优惠70%提供项目用地。若按此优惠地价交付土地出让金仍有困难的,经申请市政府同意,投资者可按优惠地价交付出让金的55%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另外45%出让金作为市政府以土地入股的股金参与投资。

2、上款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标定地价分别优惠30%、25%、20%.

3、在工业园内兴建第三产业的,土地出让价格按标定地价优惠10%;兴办福利性项目用地的,按标定地价优惠30%.

4、优惠地价后如一次性交纳出让金仍有困难的,在首期交30元/m2后即可使用土地进行投资建设,并可在企业投产后头3年内用企业缴纳的税款归本市使用部分抵减企业欠交购地款,企业投产3年后欠交且未能用归本市使用部分税款抵减的土地出让金要限期交清。交清土地出让金后企业即可申请办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 投资者要求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租赁土地用于建设工业项目或兴办福利性项目时,土地租金前3年按标定的价格优惠30%;用于兴办第三产业时,前3年土地租金按标定价格优惠10%.第4年起按标定价格执行,并从第5年开始在标定价格的基础上随国家公布的物价变动指数调整租金。

2、租地企业从开始租地起,3年内改为购置土地的,其此前已交租金可抵作购地款;3年后提出购地时,其已交土地租金不再抵作购地款。租地改购地的土地价格按照本规定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办法执行。

3、土地租金在租用期内逐年交清。

第七条 要求先配套“五通一平”等基础工程后使用土地的,“五通一平”工程的投资,需另外按实际投入成本折算计入地价或按10年平均分摊的负担计入租金。

第八条 项目用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使用,到期不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经过批准后的项目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转让、抵押,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用途或者转让、抵押时,需向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工业园的基础工程建设

第十条 鼓励外来资金投资建设工业园的道路、电网、供水、排水、土地平整等基础工程。投资者投入资金用于园内基础工程建设后,所投入的资金及合理利润可打入土地出让金或出租费用中收回,并在受益地块的出让或出租收入中优先回报基础工程建设投资。如投资基础工程者同时需要使用土地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时,投入基础工程建设的资金及其合理利润可抵作购地款,按本规定中第五条所列条件相应办理项目用地。

第五章 工业园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工业园范围内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实行封闭式的管理,代表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各部门除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工业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制度,所有申办项目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代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以该部门的名义按最快的速度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市内各县、市、区到工业园投资或引进市外资金投资,凡属市辖县、市、区投资或引资在工业园兴办的企业,其企业的税收及其他经济指标计入投资或引资的县、市、区。

第六章 工业园对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

第十四条 进入工业园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符合贵港市的环境要求,符合工业园分区的规定。在产业选择上,只能投资一、二类工业和为完善工业园整体功能而配套的福利性设施、第三产业等。工业园将优先选择高新技术项目、取得合法专利权进行生产的项目、列入省级以上的新产品生产项目、外商及市外投资者投入的独资项目。

第七章 工业园内兴办企业的收费规定

第十五条 在工业园内,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企业增加其他任何收费项目。在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中,属事业性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属行政性的收费全部免收。

第八章 水、电、电信设施的配套

第十六条 在工业园投资的项目,所需水、电、及电信设施的配套优先安排,供电贴费、配电贴费均按最低标准计收。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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