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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藏政发[2000]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18

施行日期:2004-11-23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本级对外开放委员会领导下,对外开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在引进项目、资金、技术、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奖励

1、以资金投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农牧林业水利开发项目、工业生产加工项目、商业设施以及各类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2、以设备投入的项目,按设备净值的1?5%给予奖励;

3、以高新、专利技术、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的项目,按无形资产实际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4、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资助、捐赠资金的奖励

通过非官方渠道以资助、捐赠等方式引进无偿资金或物资的,分别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5%和物资净值的10%给予奖励(不含赈灾捐赠)。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引资的奖励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职责范围内引进资金项目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机关单位非职责范围内引进资金项目的,按规定获取的奖金,40%归单位,60%奖励有功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金来源

(一)引进计划外无偿、借贷资金,引进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等项目投资的,奖金由受益单位在管理费中支付;引进独资经营及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奖励,奖金由本级财政在对外开放奖励资金中支付;

(二)引进收购破产企业资金,奖金从资产变现资金中支付;新增投资部分,奖金由本级财政支付;

(三)受奖单位和个人应纳所得税由奖金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引荐人向所在地对外开放主管部门提出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益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引荐人出具的证明;

(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

(三)企业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四)引进资金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有关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引进项目的,在提交合同(副本)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资金投入的,提交银行进帐单;

2、以设备投入的,提交设备发票及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属进口的,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3、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奖励确认

对外开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荐人的受奖资格、受奖金额以及奖金支付单位进行确认。确认后,向奖金支付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

第八条 奖励兑现

(一)由受益单位支付的奖金应一次性兑现;由本级财政支付的奖金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奖金总额的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兑现奖金总额的30%;

(二)奖金支付单位自接到《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将奖金交付本级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对外开放主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九条 管理权限

市对外开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

旗县区对引荐人奖励的情况要报市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文件同时废止。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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