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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自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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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2-06

施行日期:2013-02-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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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已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进行房源调控、配租、退出等管理,并对房屋实施维修、维护等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以下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廉租住房政策,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和年度审查。

(二)承担市本级廉租住房房源的配租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廉租住房信息系统,统计和发布廉租住房使用动态。

(四)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廉租住房方面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承担以下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廉租住房政策,对辖区内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资格进行两审和年度审查,并组织对分配到位的实物房源指标实施配租和管理。

(二)承担廉租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等管理工作。

(三)承担廉租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廉租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对住户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对住房调整等进行审核。

(七)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八)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违规使用廉租住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九)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廉租住房方面其它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调查了解和掌握廉租住房的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

(二)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住户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掌握廉租住房住户入住备案情况,负责办理住户入住、腾退等相关手续。

(五)受理廉租住房维修的报修,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档案。

(七)接受投诉、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八)承担其它相关事项。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在低保发放地居住2年以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四)已领取廉租住房资金补贴一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以上申请条件,将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原则上调整情况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纳入实物配租的范围。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配租住房。其中优先供应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家庭,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可以列入优先供应对象的家庭。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根据申请家庭相关情况评定分数,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轮候顺序。

(一)无私有住房的家庭计30分。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0-5平方米的(含5平方米)计10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5-8平方米的不计分。

(二)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满三年的家庭计20分;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满二年的家庭计10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残疾等级为1级的计10分;2级的计7分;3级的计5分;4级的计3分。

(四)申请家庭属军烈属、成员中有退伍转业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计10分(分数不重复计算)。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的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家庭计10分。

(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两位60岁以上老人的计10分,有一位60岁以上老人的计5分。

(七)申请家庭成员四人以上(含四人)计10分。

经以上评定分数后,分数相同的家庭可以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我市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8平方米的。

第十二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家庭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并将申请家庭情况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属居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再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住保中心审批。

申请家庭符合优先供应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公示15天。

(三)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四)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选派一位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应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及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或盲人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以分批摇号方式选择。

(五)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选房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自贡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开具《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单》,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对象凭《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单》到房屋管理实施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腾退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利用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已登记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视同该家庭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2年内不对该家庭重新实物配租,调整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保障对象选房后无特殊原因2个月之内未实际入住的视同为自动放弃。

保障对象主动退出廉租住房后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对于因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而退出已配租住房的家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四章 租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由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单位收取,定期将租金月报表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

廉租住房租金缴存至同级财政指定的账户,由财政按季度全额返回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弥补公共部位维修不足资金、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以及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减免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支出。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最低收入家庭遇到重大特殊事件,确实无法承担廉租住房租金的,可由其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可对一定时段的廉租住房租金减半收取;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腾退且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收取;对不符合廉租房、公租房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维修和管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经费在租金返回经费中列支。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维修和管理费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在每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提交上季度的结算报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年度复查制度。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实物配租对象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一)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12月份前,主动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四)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及时收回房源重新分配。

(五)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实物配租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实物配租家庭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廉租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配租家庭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从事违法活动、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更改户名、上市交易或者签定虚假租赁合同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搬出廉租住房,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诚信机制。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配合骗取廉租住房的组织和个人,将其行为载入不良行为人记录,并通过网站等各种方式公布于众。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还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两县可参照执行。

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含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承担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和租金标准等;指导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建库、租金收取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荣县、富顺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两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重点保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由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条 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分片布局、相对集中原则,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商品住房开发面积总量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含水、电、气等设施)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管理,项目所在地为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的交“市住房保障中心”管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新建集体宿舍必须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

(四)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六)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原则上使用存量土地。

第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自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自贡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25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自贡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的,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可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两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住房。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自贡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五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签订《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收取。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调整后的租金从公布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一条 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费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相同。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由管委会和园区实施住房管理。

企业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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