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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焦政[200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2

施行日期:2003-03-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鼓励有关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当年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引进境外资金

1.外商在焦作独资兴办的企业,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2.外商在焦作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外商投资部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3.外商在焦作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以省、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增资额(外资部分)计算。

4.境外捐赠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和捐赠受让单位的文字说明计算。

5.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利用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的外资计算。

6.房地产项目按外方在焦作实际到位资金的50%计算。

(二)引进境内市外资金

1.外地在焦作独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以有效凭证为准)。

2.外地在焦作合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合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在焦作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有效凭证为准)计算。

3.外地在焦作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增资扩股以实际增加的资金和股本价值为依据。

4.外地在焦作合作经营及股份制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及比例分别计算。(1)以现金投入的,按合同规定数额中,外方到位资金额计算;(2)外地以无形资产作价(无形资产的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投入的,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3)以实物作价的按投入的生产设备实际价值计算。

5.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当收购、兼并行为完成,产权合法转移后,按收购所需的资金计算。

6.房地产项目,以外地企业在焦作实际使用资金的50%计算。

7.本地企业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8.市外争取的无偿资金。

(三)所引进的境内、境外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三、目标制定

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责任目标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外经贸局拟定各责任单位下一年度的引进外来投资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

四、考核办法

引进境外资金和境内市外资金的确认,以有关法律文件或有批准权限和证明资格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批件或凭证为依据。各责任单位将引进的境内、境外投资项目及资金数额按月和按季分别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外经贸局,同时附下列资料:

(一)境外投资项目

1.外商在焦作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需附立项批文、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2.外商在焦作增资扩股项目,需附外经贸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复印件。

3.外商其他形式的投入,需提供能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等。

4.项目到位资金以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为准。

(二)境内市外投资项目

1.与我市企业合作的项目,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合同及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2.外地在焦作新开项目,附各类合同、协议、有效批件及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3.以自然人投入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以无形资产或实物投入的需提供有效的作价评估报告。

5.其他形式的投入,需提供能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等。

6.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供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批复和项目经营单位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五、奖惩办法

凡超额完成引进内外资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荣誉奖励,同时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予以奖励。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奖励,按《焦作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引资考核初审认定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监察局、外经贸局、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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