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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内地与香港/澳门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3年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3-01-15

施行日期:2013-01-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按照《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澳门1家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

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的内容,参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3号),我局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受理内地与香港/澳门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合资旅行社。

二、申请材料

1.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报告;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执照的复印件;

3.旅行社成立以来在华历年经营业绩简报;

4.设立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期间

2013年1月15日至2月14日。

四、申请流程

1.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公告“申请材料”的第1、2、3项;

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旅行社的申请材料后,报国家旅游局。

特此公告。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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