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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国测财发[2012]3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3-09-16

施行日期:2012-10-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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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局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局规划财务司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组织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项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组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其他管理事项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采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列入国家局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并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基础航空航天影像获取项目、测绘专业仪器设备、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大型设备购置和其他业务专项等。

分散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当采购金额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应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原则上应对比3家以上供应商择优选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及统计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国家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调整、追加部门预算时,也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按要求报国家局。

第十六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等信息,及时总结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编报政府采购报表,并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确采购项目范围。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具体范围,逐级下达到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编制计划。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局的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国家局。

(三)制定方案。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

(四)实施采购。国家局有关部门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中标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批准。

(五)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签订工作,并及时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

(六)采购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特殊采购项目经国家局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员组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中属于分散采购的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工作程序比照部门集中采购程序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政府采购的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得随意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局对所属单位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按规定予以申报、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报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一)局所属单位制定的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

(二)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的总结报告。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批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上报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在报批前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对专家意见和项目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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