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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30

施行日期:2006-04-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党委、党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印发。

中共七台河市委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30日

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渠道引进投资项目,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凡是引进域外投资项目成功的群众团体、单位和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第三条 奖励的投资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的投资范围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的单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奖励的标准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采煤、洗煤、焦炭项目除外),分两次进行奖励。第一次: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额度给予相应奖励。500??1000万元(不含looo万元)奖励1-3万元;lOOO??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奖励4-6万元;5000一l亿元(不含1亿元)奖励7-9万元;l亿元以上的奖励lO万元。第二次:属生产加工型的按企业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属旅游开发和社会事业型的,按企业第一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资人及引资额的确认

(一)引资人的确认。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签字盖章的证明为准。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投资人。

(二)引资额的确认。1、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资人需提供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如利用旧设备或无法提供有效投资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资产评估报告。2、招商引资投资额的认定由市、区授权的考核部门,通过认真审核引资人提供的各种凭证并现场实地查看后,出具《七台河市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申报审批认定表》。3、引进投资中的外汇投资,按资金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奖金来源及审批程序

(一)奖金来源

奖励引资人的奖金,第一次奖励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第二次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分别承担。

(二)审批程序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由项目引资人依据《七台河市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申报审批认定表》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和项目所在区财政局审查后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以来新建的项目,并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招商引资上项目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七台河市委、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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