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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供排水企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1

施行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2004年3月,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明确指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2003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水务局代表市政府与相关供水、排水企业分别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批复》(沪府[2003]9号文),授权市水务局代表市政府负责本市供排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为贯彻建设部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开展供排水企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供排水企业市场化的政府监管,确保本市供排水行业的服务,上海市水务局将代表市政府向本市相关供排水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由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和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

二、供排水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对象:供水行业为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排水行业为排水运营企业(含独立的污水处理厂、泵站、管网运营企业)。

在本市从事供排水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权,方能从事供排水经营活动。

三、市水务局将根据本市供排水行业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向相关企业授予供排水特许经营权。其中:

对现有的供排水企业,将通过审核程序,直接授予其供排水特许经营权;

对按规划和计划新建的企业,将通过招投标的市场运作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中标企业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申请者申请供排水特许经营权,应当作出相应的承诺。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市水务局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企业签署特许经营承诺书(或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目前市水务局可根据本市供水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供排水企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内容、权利、义务等。今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按规划和计划新建供排水项目特许经营的招投标,由市水务局会同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请各区、县政府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水务局统一做好本区域供排水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的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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