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厂干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2)2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20

施行日期:200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李沧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厂干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李沧国税?2002?62号)收悉。经研究,青岛石化厂生产的干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乙烷和乙烯,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石油液化气的注释不同,不能比照石油液化气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

此复。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