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厂干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李沧国税?2002?62号)收悉。经研究,青岛石化厂生产的干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乙烷和乙烯,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石油液化气的注释不同,不能比照石油液化气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
此复。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2)2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20
施行日期:200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李沧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厂干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李沧国税?2002?62号)收悉。经研究,青岛石化厂生产的干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乙烷和乙烯,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石油液化气的注释不同,不能比照石油液化气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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