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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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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9

施行日期:1996-01-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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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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