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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监会

发文字号:证监上字[1997]3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06-24

施行日期:1997-06-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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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新大州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上字[1997]34号 1997年6月24日)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配售新股的批复》(琼证办[1997]128号)和《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08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052.8万股,全部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035.2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法人股股东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有偿转让的配股权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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