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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复(2003)5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07

施行日期:2003-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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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复[2003]52号 2003年3月7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备摩托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平保产发[2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保险条款》,该条款的编号为:A0306Z06000C030307--1000。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下列附加险条款,其具体编号如下:

1.全车盗抢险条款:A0306Z06F01P030307--1000;

2.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A0306F02L030307--1000。

三、同意你公司使用适用于上述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保险费率表和费率规章》。

四、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五、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规章及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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