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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建材局关于严格执行统配水泥国家合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0)物木字1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4-14

施行日期:199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物资部、国家建材局关于严格执行统配水泥国家合同的通知

(1990年4月14日 〔1990〕物木字16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统配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6〕66号)和国家计委、物资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配物资国家合同执行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1989〕物统字65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完成水泥生产计划和国家上调任务,进一步做好保供促销工作,物资部和国家建材局经过认真研究,现就严格执行统配水泥供货合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成国家上调计划,是统配水泥企业应尽的职责,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确定的上调计划按月均衡接受订货,并按需要的品种、标号组织生产,全面完成供货合同。企业不得动用国家当年准备资源。企业要加强销售部门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国家合同兑现率,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企业必须在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国家合同的前提下,才能自销。对没有按计划完成供货合同而擅自自销产品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收入并处以罚款,一并上缴国家财政。  二、各需方主管申请部门要按国家下达的分配指标订货,并督促下属用户做好提货、接货工作。同时,要抓紧办理开单订货手续。如因待订指标迟迟不能安排到用户而影响水泥企业生产的,由物资部木材建材司将这些指标收回另行分配。  三、企业因待订资源太多影响生产的,中国建材总公司应调查了解全面情况,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报物资部审批。   企业统配资源由物资部及时分配,于当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安排完。如未能及时安排的,由物资部木材建材司核准后,通知企业,视同完成国家上调量。   对地方留用的水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月均衡提货,不能将留用水泥在企业屯积压库。由此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有权处理,并相应扣减地方留用水泥的数量。  四、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组织供货,用户要按合同规定提货、接货。未经双方同意,单方不得变更合同。合同规定以汽车自提的,供需双方要密切配合,妥善安排,避免用户跑空车;合同规定以火车代运的,企业应向用户通报批车、给车情况,以利用户做好接货准备,防止车皮落空。  五、企业对铁路部门安排的车皮,要优先发运国家合同,不得挤占计划内用车。因铁路配车不足欠交的合同,企业要继续请车发运,并将申报车皮情况及时通报用户。经过连续申报三个月,车皮计划仍不能解决的,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主管申请部门变更合同流向,或改变运输方式。通知后二十天内,未得到答复,合同将不再执行。   对用户自提合同(包括军用汽车自提合同),如当月不提,指标过月作废;对代运合同,如用户拒绝接货,指标过月作废;对用户无理拒付货款的,余下合同暂停执行,并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尽快做好协调工作。   企业要将上述情况上报物资部木材建材司和中国建材总公司及其所在大区公司。作废合同不再进入统计报表。这部分指标上交物资部木材建材司另行安排。在一个月内,如不能分配安排,由物资部木材建材司通知企业处理,并抄告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  六、为了防止水泥压库,企业要加强产、运、销衔接工作。当出现水泥库满、熟料库满、站台涨满局面,近期又不可能缓解的,要经由中国建材总公司商物资部木材建材司批准,方可组织抢库。抢库必须履行先电报请示,后文字报告制度。抢库数量控制在三天产量之内;抢库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以便尽快恢复生产和销售的正常秩序。在保证计划内用车的前提下,抢库运输手段不受限制。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根据抢库情况,会同物资部木材建材司确定核减国家资源数量,并及时函告有关企业。  七、为了提高企业月、季、年水泥收拨存报表质量,分析国家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报送统配水泥销售统计报表,对国家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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