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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5-31

施行日期:1995-05-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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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5]93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公法[1995]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般或轻微事故,肇事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同时可以按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情节和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两项处罚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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