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废止。已经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办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8-07-22
施行日期:2008-08-01
时效性:已失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废止。已经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办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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