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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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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建设银行北京各支行:    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扩大住房消费需求,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保证住房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决定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办理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特此通知如下,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提高效率,加快办理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确保抵押登记行为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二、建设银行各支行应与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分担部分前期工作量,将经初步审验后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房屋土地管理局派专业人员对建设银行经办人员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的集中培训和指导,使建设银行经办人员在抵押登记的申报阶段即实施规范有序的操作。    四、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自收到抵押登记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对特殊情况者,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五、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商定,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的权属变更和抵押物处分等事项将进一步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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