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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规范税收征管的意见

发布部门: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3

施行日期:2007-08-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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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规范税收征管的意见

(焦政文〔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规范税收征管,促进税收较快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前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企业技改和扩建工程、通讯工程、铁路工程等)和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市地方税收增长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市建委、房管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具体意见,推进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由市建委牵头,发展改革、房管、税务、工商、统计、交通、公路、水利、电力、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于今年8月份对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建立《税源监控台帐》,重点掌握建设项目法人、规模、建设时间、坐落地点、土地面积、施工单位名称、税款缴纳等详细情况。同时,加快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尽快建立“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源信息,真正实现源头控管。
    三、依据普查摸底情况,由市地税局牵头,市建委、房管、国税、工商、监察、公安等部门配合,于今年9月份开展一次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专项稽查。对尚未登记、备案的企业要尽快纳入税收管理;对偷税、欠税企业限期补交;对拒交、抗交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加强企业税收规范化管理。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前必须到我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开工前必须到我市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进入我市建筑业市场。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凭我市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严格做到“先税后证”。各级税务部门要创新征管手段,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项目登记”和“以票控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总承包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受税务部门委托履行代征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市外企业与我市企业联合或在我市注册设立独立经营子公司,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对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的20%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对于不能足额纳税的外来施工企业,作为不守法和不诚信企业,不得进入焦作市建筑和房地产市场。
    五、加强乡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各乡镇税务部门要将税收征管提上一个重要高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征管工作。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税务、建设、房管、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责,其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共同促进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较快增长。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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