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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7-08-30

施行日期:2007-08-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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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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