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6月29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7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11月23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